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金湖路12号龙泰网吧上完时,看到坐在其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李的一部OPPO牌A5型手机(价值995.94元)放在电脑桌面上,陈某某上前将该手机扒走。作案后,陈某某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7月10日将陈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使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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