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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宁波**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居委会**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南路389号凯信精品酒店7001房间。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名“囨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将其在网络游戏《三国志.战略版》的账号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在该游戏账户中陆续充值人民币3178元。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占有上述游戏账号,通过游戏网站客服申请找回账号,并绑定其控制的其他移动电话号码。被害人赵某某当天即发现无法登陆账号,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询问原由并要求其提供充值记录以申请找回账号,但陈某某却始终隐瞒自己窃取账号的事实,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拒绝退款。

2020年8月10日17时30许,公安人员在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南路389号凯信精品酒店7001房间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现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相关游戏公司提供的数据、游戏签到截图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在出售游戏账号后操作找回帐户的申请、解绑手机情况及在找回帐户后登陆游戏并进行充值的记录;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将游戏帐号出售给被害人后擅自找回账号却对被害人进行隐瞒、搪塞、拒不退款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收据、谅解书,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需要保护的被害人名单一份。

7、换押证一份。

8、案犯身份卡一张。

9、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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