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10时许,在江阴市**新村**幢**室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乘隙从卧室内的电视机柜上,窃得女款蓝气球系列卡地亚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表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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