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4月被行政拘留二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席某某、吕某某、徐某某、袁某某、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鼓楼区,采用搭线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9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160元。
2.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速派奇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960元。
3.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倍特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700元。
4.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小区**号**幢楼下,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60元。
5.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龚某某(沈某某丈夫)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10元。
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街**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瓶车行驶证,收据,支付宝交易截图,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席某某、吕某某、徐某某、袁某某、沈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其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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