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门外**后院**(户籍所在地:依安县**镇**街**委**组),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邵某甲(女,56岁)所经营的邵霞水果批发商店工作,趁邵某甲儿子李某某保管的收款包无人看管之机,多次盗窃人民币共计3000余元。案发后陈某某将3,407.00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依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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