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进**小区伺机盗窃,23时,被告人陈某某撬开被害人韦某某家(9栋1单元101室)的卫生间防盗网进入室内,翻动卧室衣柜、客厅茶几抽屉等处寻找钱物,23时10分陈某某看见客厅有监控摄像头,则从来路返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鹿寨镇金鸡路53号磷铵生活七区4栋2单元101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家明进到鹿寨金鹿新城二期小区伺机盗窃,23时,被告人陈家明撬开被害人韦林萍家(9栋1单元101室)的卫生间防盗网进入室内,翻动卧室衣柜、客厅茶几抽屉等处寻找钱物,23时10分陈家明看见客厅有监控摄像头,则从来路返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明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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