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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20129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20日因暂予监外执行被释放。2014820日盗窃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两年十个月零十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69因涉嫌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陇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大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取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忠亭

检察官助理:范  玮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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