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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为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项目工地内,通过从配电箱中拉扯电线的方式从该项目*期*栋号楼层内盗走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69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某尚未退赔退赃,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所附单据、DNA比对单;2.指认现场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5、证人易某某、谢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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