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公安局老达杖子乡派出所,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上午,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村**社,连续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家和李某某家,在姚某某家盗窃人民币现金200余元,在李某某家盗窃人民币现金30余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9日,先后六次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小区**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盗窃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现金6300元,价值1385.42元的粗支利群牌香烟一条,粗支黄金叶牌香烟一条,粗支人民大会堂牌香烟一条,粗支和细支硬盒中华牌香烟各一条,粗支黄果树牌香烟一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赔偿被害人梅某某10000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梅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梅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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