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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58********,仡佬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2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镇远县舞阳镇小菜园,将杨某某、肖某某两人分别放在店铺门口的铝合金盗走,被盗铝材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其中杨某某被盗铝材价值人民币781.00元,肖某某被盗铝材价值人民币45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镇价认字[2020]1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曾庆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案件材料及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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