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负责的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兴隧道三标段工地收购钢筋时,利用工地无人照看之机,将未过磅的装有工地钢筋的大货车驾驶至离工地二公里远的地方,即玉峰山镇龙门村委会往玉峰山方向约100米处公路边,陈某某等人将大货车上3561.5公斤的螺纹钢筋和48.5公斤的螺纹钢筋边角余料转卸到其事先停放在该处的小货车上,后陈某某等人乘坐大货车返回项目部工地继续拾捡钢筋。同日18时许,陈某某将大货车在工地过磅并安排大货车离开工地后,再次来到小货车的停放处,欲驾驶小货车离开时被工地人员发现。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所涉被盗的钢筋和钢筋边角余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4517.2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所涉3561.5公斤的螺纹钢筋已被追回并发还,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40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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