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沙南街乡村基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爱立新战神72v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被盗电动车。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电动车注册信息、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朱 军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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