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小娃儿”的男子(另案处理)以穿门入室的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恒大御龙天峰售楼部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3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华硕YX560-U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19元的小度NV6101型智能音箱等财物。当日8时许,陈某某和“小娃儿”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家乐福附近的小苹果手机维修一站式服务门店内,以1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华硕YX560-UD型笔记本电脑和小度NV6101型智能音箱卖予高某某后,陈某某和“小娃儿”予以分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发票、购买收据、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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