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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同心苑A区大门口联通营业厅店处,采取破坏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柜台内的一部价值1548元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6980元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价值2360元的绿色OPPOreno手机、一部价值1043元的黑色VIVOY93手机和店内钱盒内的现金190元盗走,被盗四部手机总价值11931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凰城御府小区21栋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抓捕,陈某某畏罪跳楼后受伤被公安 机关送往医院医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检察官助理:陈晓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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