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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栋**单元**宿舍内借宿时,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床铺上充电的一部价值2714元的小米10手机偷走。2020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虎鲨网咖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座位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淘宝交易订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及辨认现场笔录;

7.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14,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涪陵区**

****组**号的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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