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7********,汉族,初中,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社村民小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缺钱,先后两次秘密窃取其女友龚某某放在双桥区**小区**栋**单元**家中卧室衣柜抽屉首饰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观音造型的黄金吊坠,后销赃至永川区**门市韩某某处,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806元(黄金项链2020元,黄金吊坠3786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大足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双桥责任区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5月15日共退赔被害人龚某某5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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