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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合川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58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有限公司厂区上班时,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生产线操作台上的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偷放到自己身上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所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刘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华为牌麦芒8型手机拔取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95元。

3.2020年4月16日晚至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间,趁宿舍员工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OPPO牌K3型手机拔取盗走,又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床边凳子上的一部充电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75元。

4.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厂员工宿舍**房间,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的一台神舟牌战神K670D-G4D5系列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2688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所有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神舟牌笔记本电脑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取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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