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9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男,2005年**月**日出生)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丽苑A区外面的坝子上,通过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渝D5****新陵牌XL2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被盗摩托车的车灯、油箱、坐垫破坏和车牌丢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5527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二轮摩托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鲁某某。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鲁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收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记录、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表;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宇
检察官助理:周铁力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电话号码1580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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