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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秀英、被害人李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丰都县**镇**路**号李某某经营的联想专卖店,采取从玻璃门的缝隙挤进店的方式,将店内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充电器和电脑包盗走。离开现场后,陈某某想起该店内有监控,随即将盗窃物品放在该店旁边的巷道内路坎上返回该店,用刀将监控的线路割断。陈某某离开时将玻璃门挤破后被李某某等人发现。经丰都县**中心鉴定,陈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5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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