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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朋友李某甲居住的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厚府街的租房内,与被害人邓某某一起打字牌。02月2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邓某某、李某甲打牌后睡着时,将邓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牌手机盗走,当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24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国庆南路和燕泉北路交叉路口**通讯的手机维修店的老板李某乙,李某乙在咸鱼上将收购来的手机以3800元卖给了一名网友,后配合公安机关将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陈某某盗窃的**牌**型号(64G)手机总价为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数额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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