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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楼的家中,盗窃iPa*一部、电脑一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检察官助理:冯棵瑞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为1828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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