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尚延柱、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家中,利用事先获取的王某某手机以及手机的开机、支付密码,窃得王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陈某某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韩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解晨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985189****,1805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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