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租住连云港市开发区**一出租房。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21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4时至7时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售楼处一楼一房间内将东庐工地的200斤钢管和200个扣件盗走,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1月4日,被盗单位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并已向被告人陈某某开示,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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