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于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南派出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超市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在鞍山市铁西区**超市内,盗走被害人杜丽OPPO手机一部(已中止价格鉴定);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宠物店内,盗走被害人崔某某黑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3日,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鲜超市内,盗走被害人霍某某红色VIVO手机一部(已中止价格鉴定);
5.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超市内,盗走被害人相同铁红米NOTE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6.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早餐店内,盗走被害人佟钰苹果X手机一部及黑色华为P9一部,经鉴定,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华为P9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7.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在鞍山市立山区**麻辣烫店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OPPO R9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8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辨认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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