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抓获,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同村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将东侧房山的两个铁马凳子、一个铁梯子盗走,销赃后得款人民币40元。
2.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同村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将门房窗户下一个白钢梯子、一把斧子、一把铁镐、一把锄头盗走,销赃后得款人民币50元。
3.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同村被害人顾某某家中,将前院仓库里一把耙子、一把铁锹、一把镐头盗走。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0元。经认定:陈某某所盗窃物品估价为人民币545.2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顾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
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冰
检察官助理:王秀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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