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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楼**楼。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3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3日12时许,步行到海城市环城东路104号楼二单元,用手将王某某(被害人,女,32岁)租住的地上室门拽开,进入屋内,盗走衣柜内的女士玫瑰金天王表一块,彩金钻石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狐狸毛上衣一件,狐狸毛马甲一件。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认定,天王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995元,黄金戒指人民币392元,狐狸毛上衣价值人民币100元,狐狸毛马甲价值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437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王某某丢失财物照片、项链及手表发票、陈晨陈某某盗窃后离开现场视频截图、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进

检察官助理:李盼盼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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