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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黔西县**镇****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黔西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同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一人行至黔西县城关镇文化路**假日酒店,趁酒店大门未锁之机进入前台,将被害人罗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38元香槟色红米手机盗走。

2.2020年3月1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一人行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宾馆,趁宾馆未关门之机进入宾馆,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在宾馆柜台下面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74元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

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上述两部手机拿至黔西县城关镇商业街**通讯手机店变卖,换得一部OPPOR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0元,被盗手机已被发还被害人,现金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县价认定[2020]28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12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德荣

                                               检察官助理 赵琴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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