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捕前住本省龙里县**镇**园**城附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2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配城A区停车场,使用事先准备的平口螺丝刀将龙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贵A****2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盗窃的摩托车到本区石板镇销赃未果,于9月23日下午又驾驶盗窃的摩托车回龙里县,当日16时许在孟关收费站下高速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的贵A****2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扣。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礼道歉,并将被盗车辆损坏处修复,取得失主谅解。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失主报案材料;4.抓获经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7.搜查、扣押笔录;8.价格认证结论书;9.领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杭进
检察官助理 林建华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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