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组团旁边的坡上,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拉开,并从车内方向盘下面的储物盒内,盗走一红色小布袋,内装二枚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经共计鉴定价值人民币12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269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卷宗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