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6********,汉族,文盲,无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转盘处一废弃房屋。2014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21日因盗窃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0日因盗窃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06月18日3时许、2020年6月20日2时许、2020年6月22日2时许、2020年6月24日2时许四次窜至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天赢国际门口大棚旁边将赵某某放置的铝合金(铝合金小方管42根,长3075mm)及铁质制品(铁质拉杆8根,长3米,宽4cm)建材盗走,被盗物品经兴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3970元。被盗铁质拉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法律文书、被告人基本信息、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熊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视频截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刻录光盘说明、监控视频盗窃作案时间说明、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3970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盗窃罪判处陈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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