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5********,汉族,文盲,无业,家住贞某某珉谷镇**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9日被贞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5日被贞某某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被贞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日被贞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贞某某**镇**路口时,见被害人吴某某所背挎包拉链未关,以扒窃方式将被害人绿色挎包内的钱包、OPPO牌R11S手机盗走,钱包里面有50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手机以400元销赃给他人。经贞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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