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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30日,陈某某因盗窃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衡阳县**陶瓷厂制气车间的一名机修工。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在衡利丰厂内盗窃76件瓷砖、1个旧鼓风机、1块废旧铁板和2个废旧叉车轮胎钢圈,利用下班离开工厂之际,将所盗窃的全部瓷砖、旧鼓风机陆续运至家中。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在衡利丰窑炉车间8号窑内盗窃了2块塑胶。同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下班驾车离开时,工厂保安将其拦截,从其车内查获2块塑胶、1块废旧铁板和2个废旧叉车轮胎钢圈,遂报警。同日,侦查员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缴获所有被盗窃76件瓷砖、1个旧鼓风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376元。

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有赃物均退回衡利丰陶瓷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赃物提取笔录、被害人出具的领条、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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