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趁无人之机,在菏泽市开发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士内衣2件,存放在其床铺上的一个旅行箱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趁无人之机,在菏泽市开发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士内衣2件,存放在其床铺上的一个旅行箱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一天,趁无人之机,在菏泽市开发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士内衣2件,存放在其床铺上的一个旅行箱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趁无人之机,在菏泽市开发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士内衣6件,扔在其宿舍外窗户下的草丛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找到后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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