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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荥阳市**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22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1日于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胡某某家防盗门门纱破坏,用手打开门锁后进入胡某某家(荥阳市索河路劳动巷3号楼1门栋3楼西户)中实施盗窃,后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现场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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