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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荆门市**公寓****室。因盗窃于2018年3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1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生活拮据遂起盗窃之心,在位于石化公寓的家中将弹弓、钢珠、手电筒、毛绒手套、蛇皮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装入单肩包后出公寓步行至月亮湖北路的旺发废旧回收站时,见旺发废旧回收站小门未锁,便进去在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车辆,当看到一辆车牌为鄂H*****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后备箱有财物时,其便用携带的弹弓装上钢珠将该车后挡风玻璃击碎,然后将后备箱里的一件国窖1573型白酒(六瓶)、两瓶五粮液、两条黄鹤楼1916型香烟装入编织袋,紧接着,出门乘坐的士返回家中,因担心外出变卖烟酒时暴露自己,其便在家中将盗窃而来的烟酒自我消费了。经物价部门鉴定,陈某某所盗窃的以上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8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移送清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指认现场的录像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景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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