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姑苏区观前街韩国购物城一楼“付小姐在成都”饭店,趁周围无人之际,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收银台及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盗窃钱款已被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视频研判及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检察官助理:朱瑞玺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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