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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自贡市**路**花园**栋**单元**号**宿舍内盗走了同事李某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后陈某某使用李某某的手机登陆李某某微信,以李某某的名义骗取李某某4位微信好友人民币共计2100元。后又使用李某某手机登陆分期乐APP,用其分期乐APP账户贷款购买物品和充值话费、QQ会员等,共计消费7951.4元以及造成分期支付利息等损失(经查证,充值话费、QQ会员费、游戏充值等共计1504.4元;购买三部手机共计6447元,被害人李某某已将这三部手机退货处理)。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该手机经扣押后已发还。

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自流井区同兴路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消费截图④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手机并盗用他人透支软件进行消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检察官助理:谌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2张,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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