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社区家庭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1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地税小区**网吧门口的黑色载重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3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科发改价认( 2020) 372号);6.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33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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