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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初中肄业,住禹州市**街**号。因犯抢劫罪,1999年3月12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2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9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禹州市东环路泰康人寿公司,盗窃蔡某某放在办公桌上价值600元小新V700电竞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20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禹州市长春观街美丽之园店门口,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价值2088元的橘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3、2020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禹州市纺织品牌坊口,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价值1802元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4、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禹州市迎宾西路悦果鲜饮奶茶店内,盗窃李某某放在店内抽屉里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自华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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