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霞浦县**镇**村**号,住霞浦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由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4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7日在霞浦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居住期间,通过改装其房子内所用电能表,使电能表不准的方式,窃取国家电能。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霞浦县供电公司营销系统统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共窃电52254.72kw·h,价值人民币26255.27元。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补缴电费人民币26255.27元及违约使用电费人民币78765.81元,并与霞浦县供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关于用户陈某某计量装置现场校核结果及窃电行为处理方案报告、现场校验照片、开盖记录、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之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德市计量所检定结果通知书;5.辨认等笔录:提取、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价值人民币2625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镇**街**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95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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