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连江县**镇**村村尾“**厂”对面果园内的家禽饲养棚内,盗得半番鸭8只、全番鸭5只、“菜鸭母”10只、兔子7只。
二、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孙某某位于连江县**镇**村**公园对面马路边的家禽饲养棚内,盗得半番鸭10只、公鸡3只。
三、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到被害人谢某某、郑某某位于连江县**镇**村“**里”高速路桥下的家禽饲养棚内,在被害人谢某某的家禽饲养棚盗得半番鸭5只、“鸭母”3只;在被害人郑某某的家禽饲养棚盗得全番鸭1只、半番鸭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陈 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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