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三华农场被害人李某某住处,推门进入,盗走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1836元。
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三华农场被害人金某某住处,推门进入,盗得VIVO手机1部、金色老人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50元,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发现并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37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到手机4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2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05030****。
2.卷宗2册共计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