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出租车送被害人黄某某与丁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新城二区秀山支路口后,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扶醉酒的丁某某时,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裤袋内的一部苹果8手机盗走。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提取到涉案手机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被盗手机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1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07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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