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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廖某某系失信人员,无法使用自己的银行卡。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廖某某以7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户名陈某某、卡号62179939000********),此后该银行卡一直由被害人廖某某使用。

被告人陈某某因没钱用,便想盗取其卖给被害人廖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存款。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其卖给被害人廖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存款余额有35000元后,便将该邮政储蓄银行卡与其本人使用的微信(账号wxid_qspo7********)进行绑定,通过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充值30000元和5000元两笔,将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35000元存款盗走,随后又将盗得的35000元存款通过微信转账到其本人使用的另外一个微信(账号wx131********)上,后将其中33000元存款微信提现至招商银行卡(户名陈某某、卡号62148359********),将35000元存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使用。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存款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荣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银行卡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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