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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10号

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在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在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2月至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云浮市**区**路**广场工地处、地下室和雕像周围,盗走长1000米电缆线。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969元。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湖广场被抓获,从其处扣押部分盗窃的电缆线127.7米及小刀一把、钢锯条一条。

2.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街**号“**”通讯门口,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的儿童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洛江区**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自行车(无法估价)。

4.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洛江区**街道**路**号**楼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入户盗走一部白色“VIVO”手机(无法估价)。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农贸市场附近被抓获,从其处扣押自行车一辆、人民币140元,衣服二袋以及“OPPO”手机一部。

5.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区**镇**村**号被害人蔡某某家中,入户盗走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33元。

6.201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柯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盗走电线BVR1.5(CX)6捆、电线BVR2.5(CX)8捆、电线BVR4.0(CX)6捆、电线BVR6.0(CX)2捆。经鉴定,上述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930元。

7.201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老人会戏台,盗走柯某某管理的老人会用于活动使用的电缆线(无法估价)。

8.2019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432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菜市场附近被抓获,从其处扣押电缆线30米,“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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