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住屏南县**镇**路**号**幢**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网鱼网咖楼下,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的蓝色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5月3日,陈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于屏南县古峰镇祥辉大酒店附近,后该车被失主发现并报案至屏南县公安局,该局城关派出所处警并将被盗摩托车扣押回所。当晚21时40分许,陈某某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称摩托车失窃,遂被民警查获。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发票、收款收据、机动车行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侦破报告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怀清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6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刑满释放证明书壹份,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壹份,发还清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盗摩托车已由屏南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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