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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检二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路**号。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陈志晴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夏商生活广场的游乐场上班时,在地上捡到受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心生贪念,遂骗其同事张某某那是老板的电动车钥匙,并让张某某去找电动车然后将电动车骑去停在广场外面的停车场。当日晚上22时许下班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事先已被其转移的受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骑走。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96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电动车已经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动车等物证;

2.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电动车购车收款收据、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 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同安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经被追缴,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亚端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50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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