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村**号,住福建省漳浦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漳浦、龙岩、三明等地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漳州市漳浦县**村时,发现**有限公司位于**村**号的厂房无人管理,遂潜入仓库将该公司存放的40根连接室外机与室内机的空调管剥去外皮后盗走,后卖给废品收购店。经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美的牌KFR-140W/S-590L空调铜管价值人民币4600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漳浦县驾驶摩托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时,发现**厂**分厂房(现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场地)无人看管,遂进入该厂房配电室窃取配电箱上的铝板,后卖给废品收购店。
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永安往三明方向沿途查找可以实施偷窃的地点,途经三明市**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的**分厂,发现该厂无人看管,遂进入该厂厂房将配电箱与行车之间的连接电缆线剪断,部分剥皮后卖给废品收购店。
4、2018年11月的另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漳州市乘车至永安市,然后租了一辆摩托车,返回十几天前其偷窃过的三明市**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的**分厂,再次进入该厂房将剩余的电缆线剪断后运走,并卖给废品收购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工刀2把;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住酒店、宾馆、旅馆信息表、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被盗财物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比中通知单、申请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8.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知棋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美工刀2把。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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