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元宝村至群富村路上的垃圾池旁盗窃了一辆红色的广雅牌GY150-A型二轮摩托车,后以4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路南段120号1栋3单元1楼楼梯口使用(米子)工具盗窃了一辆蓝黑色的二轮摩托车。
2019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八方园小区一单元一楼楼梯口使用(米子)工具盗窃了一辆深蓝色玫瑰之约牌飞鹰二轮电瓶车。
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鉴定,被盗的玫瑰之约牌飞鹰电瓶车价值1450元,被盗的广雅牌GY150-A型二轮摩托车价值255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伟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88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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