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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贵州省盘州市**镇**居委会**路**医院,将放射科医生**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一台小米牌手机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价值为1974元,该手机已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79号;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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